跨系统的企业兼并,由兼并双方分别向主管局或县区计经委提出书面报告,经主管部门审定同意后,由兼并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报请市计经委批准。
第十二条 被兼并企业为全民性质的,在主管局或县区计经委征得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后,由市计经委批准;其它性质的企业被兼并,可经主管部门审查,报市计经委批准。
第十三条 联合企业、股份制企业以及合资企业的兼并,可经董事会讨论和资产所有者共同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我市企业被外市企业兼并的,须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报市计经委、体改委、财政局审定批准。兼并企业属外市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应有该市市级以上劳动计划管理部门同意,办理职工人数和劳动工资计划指标的划拨手续。
第十五条 企业兼并应及时持批准部门的证件到财政、工商、税务、银行、劳动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办理企业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 兼并企业可用下列资金购买被兼并企业产权:
(一)企业自有资金;
(二)对被兼并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的专项贷款;
(三)企业发行债券、股票等筹集的资金;
(四)用作结构调整的基金。
第十七条 企业兼并的收入,归资产所有者,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兼并的收入,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解缴国库,委托金融部门按有偿使用的原则,由企业主管部门统筹安排,扶持兼并企业技术改造,优先用于行业内的兼并企业。其利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二)集体所有制企业兼并的收入,按产权归属比例划分归属。统筹基金或归属不清的产权归国家所有,其收入由企业主管部门专项管理,委托金融部门按有偿使用的原则,扶持发展集体所有制企业,其利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第十八条 企业兼并应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被兼并企业的债务。被兼并企业的债权债务由兼并企业承担。兼并企业与债权人经充分协商,可以订立分期偿还或者减免债务的协议。
第十九条 兼并企业可在资产评估后对被兼并企业的资产实际价值实行并帐管理,其资产损失可按清产核资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