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划转式兼并,即全民所有制企业之间被兼并企业的资产无偿划拨给兼并企业。
对包袱沉重、暂时不具备兼并条件的企业,可根据双方实际情况,实行先联营后兼并,先承包、租赁后兼并,或先破产后兼并等形式,最后实施兼并。
第七条 企业局部兼并的主要形式为:
(一)购买部分产权式兼并,即兼并企业出资购买被兼并企业的部分资产,或以承担被兼并企业的部分债务为条件,对被兼并企业的部分资产实施兼并。
(二)控股式兼并,即兼并企业通过购买其他企业的股权,实施控股兼并,并将被兼并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
第三章 企业兼并程序
第八条 企业可以自主决定兼并其他企业,但企业被兼并须经市政府主管理部门批准:
(一)通过招标、直接洽谈或其他形式确定企业兼并或被兼并;
(二)双方互相交换经营情况,共同进行可行性分析,并形成书面报告;
(三)双方共同起草兼并协议书;
(四)双方将可行性报告和兼并协议书分别提交各自职代会讨论,形成决议,并签订协议书;
(五)双方将过户资金、债权债务和职工(含离、退休职工)分别登记造册。
第九条 企业兼并,须由市有关部门正式确认的资产评估机构根据《国有资产评估办法》对被兼并企业进行资产评估,并经财政、税务部门认定。
资产评估后核定底价的方式为:
(一)按资产原值作价;
(二)按资产净值作价;
(三)按资产重量价值作价;
(四)按预期利润率计算的现值作价。
对有偿转让的资产作价,按资产评估,以双方同意接受的价格为准,同时应按照一定标准扣除对被兼并企业职工的安置费用。
第十条 企业兼并双方签订协议,须经公证机关公证方能生效 。协议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被兼并企业的自然情况;
(二)兼并价格;
(三)付款方式;
(四)双方权利、义务;
(五)债权、债务处理办法;
(六)职工(含离、退休职工)的安置和福利待遇的处理;
(七)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原则;
(八)争议的解决方式等。
第十一条 属同系统或同一县区管辖的企业兼并,由兼并企业将本办法第八、九、十条规定的内容连同兼并报告,用书面形式一并报县区计经委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查,由市计经委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