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工作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工作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京劳锅发字(1992)388号 1992年10月6日)


  根据劳动部《关于做好在用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现对我局年初《关于进一步加强在用压力容器管理工作的通知》做补充通知如下:
  一、为加快推行在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制度,检验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检验工作仍按原分工执行,即:燕山石油化工公司、首钢总公司、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市政工程局、北京铁路分局、北京矿务局、市化学工业集团公司、市一轻总公司、市建材工业集团公司、市公用局、市纺织工业总公司、市机械局12个系统自检,其余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工作由各区、县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承担。对压力容器数量大、结构特殊的系统,经我局同意后方可自检。
  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单位应根据每年的检验任务,安排好检验计划,并于每年一季度末报区、县劳动局锅炉科和我局锅炉处。当检验单位不能完成所分管单位年度检验任务时,可以由使用单位选择其他检验单位,严禁自己无力承担又不许其它检验单位检验或转包给其他单位。检验单位在检验工作中要保证检验质量,为被检单位做好服务。
  二、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根据《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分为外部检查和内外部检验,压力容器外部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属于企业自身日常管理工作,应由企业自己承担,其检查人员毋需经劳动部门资格考核。内外部检验由专业检验单位承担。
  三、各行业检验所(站)应以在用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为主,在确保年度定期检验任务完成的前提下,方可承担系统外锅炉、压力容器的检验。
  四、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单位要严格执行检验收费标准,严禁巧立名目或超标准收取费用。劳动部门要对收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听取被检单位的反映,如有违反者必须严肃查处。
  五、劳动部门要不断改进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工作,简化手续,提高效率,对数量大的企业可以上门办理登记手续,要及时办理新增压力容器和经定期检验的在用压力容器的注册登记和汇总情况,每季汇总一次报我局锅炉处。还要加强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