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关于颁发《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测定资格认可证》的通知
(京劳保发字(1992)394号 1992年10月11日)
根据劳动部“关于颁发《
粉尘危害分级监察规定》的通知”(劳安字〔1991〕2号)及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颁发的《粉尘危害分级监察规定》的通知”(京劳保发字〔1992〕58号)的精神,北京市劳动局对申报《生产性粉尘危害程度分级测定》的自测单位的技术状况及设备进行了审查,对检测人员进行了培训及实地考核。对其中具备自检能力的单位颁发《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测定资格认可证》。现将8个取得《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测定资格认可证》的单位名单予以公布(名单附后),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取得《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测定资格认可证》单位,于每年11月底将当年所测粉尘分级结果报我局。
2.此证有效期三年,到期需要重新换证,逾期不换者,视作放弃自测资格。
3.今后欲申请《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测定资格认可证》的单位,请提前向市劳动局申请,经培训考核后,合格者发《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测定资格认可证》。
4.培训考核发证等具体事宜由我局劳动保护检测检验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