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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不再对企业控制出国用汇指标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废止和失效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不再对企业控制出国用汇指标的通知》的通知
(京财外(1992)1882号 1992年10月16日)


市经贸委、市科委、市外办:
  现将财政部(92)财外字第959号《关于不再对企业控制出国用汇指标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财政部“事后仍要按委上报出国用汇和人数、团组的统计报表”的要求,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对企业用自有外汇出国的人员,仍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国外伙食费、住宿费、公杂费预算标准,在标准内实报实销。
  二、各部门要将出国用汇执行情况于季度(年度)终了后10日内报送市财政局,以便汇总上报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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