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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罚没管理规定[失效]

  制定重大的罚没规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后,公布实施。
  现行合法罚没项目及标准按规定继续执行;新增加的罚没项目或提高现行合法罚没项目罚没标准,由市级执法部门提出,报市财政局审核,最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或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八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国家行政机关、政法机关和经法定授权或行政委托的社会组织,在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前提下,具有罚没权,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实施罚没。
  群众组织实施经济处罚权,其执法适用范围和处罚尺度只限于有关群众性、社会性行政管理事物,且处罚程度较轻、执法程序简单的现场即时处罚。
  第九条 市各执法部门转发上级有关经济处罚方面的规章和文件,须征得市财政局同意,重要的须报市政府批准颁布实施。

第三章 罚没执行

  第十条 各级执法机关,应按法定程序执行罚没,没有建立执法程序的,必须建立,同时必须建立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和执法机关内部罚没管理规定,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备案。具备上述条件的,由同级财政部门发给《罚没许可证》后,方可实施处罚。
  第十一条 各级执法机关实施处罚时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事实为依据;
  (二)依法罚没,遵守法定程序;
  (三)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审理实行民主集中制;
  (四)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五)罚没处理对当事人公开;
  (六)同一违章行为不得重复处罚。
  第十二条 罚没案件的处罚程序:
  (一)立案;
  (二)调查;
  (三)定案处理;
  (四)结案。
  执法机关对依法查处违法、违章案件的案卷,应按法律、法规的规定齐备有关材料,并按规定的期限妥善归档保管。
  执法机关对违法、违章案件立案处理,必须向被罚单位和个人开具市财政局统一制发的罚没收据,并指明处罚根据的条款,并告知被处罚单位和个人具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三条 依法执行罚没的有关人员在现场对违法、违章人员实施即时处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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