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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做好贯彻劳动部《锅炉运行状态检验规则》(试行)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做好贯彻劳动部《锅炉运行状态检验规则》(试行)工作的通知
(京劳锅发字(1993)47号 1993年3月19日)


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主管局、总公司:
  根据劳动部《关于颁发〈锅炉运行状态检验规则〉(试行)的通知》的要求,为及时消除锅炉运行状态下存在的隐患,确保锅炉动行安全,不断提高安全合格锅炉房的管理水平,从1993年起,我市将逐步开展锅炉运行状态检验工作。为有力配合此项工作的开展,现将劳动部颁发的《锅炉运行状态检验规则》(试行)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锅炉运行状态检验周期,一般在两次停炉内外部检验之间进行。
  2.经市劳动局认可的主管部门检验机构负责本系统锅炉运行状态检验。各区、县劳动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除主管部门负责以外的)锅炉运行状态检验工作。
  承担运行状态检验工作的检验员必须持有北京市劳动局核发的检验证书。检验类别应与证书规定的类别相适应。检验前还应按规则要求的内容进行必要的培训。
  3.1993年上半年可向在本辖区或本系统选定一定数量的锅炉(一般不少于锅炉总数的10%)进行试点,并把试点情况报告市劳动局锅炉处。
  4.检验除按规则中要求的内容外,对第7条3款中各项管理制度和记录的内容,按北京市安全合格锅炉房验收条件的要求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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