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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市区户口迁移和立户分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七条 城市人口户口迁移开具黑色《户口迁移证》,农业人口户口迁移开具墨绿色《户口迁移证》。

第三章 立户、分户

  第八条 立户分户的户型分为居民户和集体户两种:
  (一)居民户一般以一个家庭立为一户,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双军人的子女可单立一户,外地来沈的大中专毕业生,单位没有集体宿舍而租房、借房(含借单位办公室)居住的,也可立为一户。
  (二)凡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等单位集体宿舍居住达五人以上的立为集体户(不足五人的可立为居民户)。为便于登记管理,根据单位集体宿舍的分布情况,一个单位可立为一户或几户。
  第九条 集体户中不得混居居民户。但女职工婚后生育子女,其配偶在外地或夫妻双方都在集体宿舍居住的,女职工可单独立为居民户,其子女可随母落户。
  第十条 居民分户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形成家庭关系的;
  (二)有分居条件的;
  (三)单独生活的。

第四章 处罚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已改变户口性质的恢复原户口性质;有本条第(三)、(四)项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一百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规定办理户口迁移登记的;
  (二)不按规定办理立户、分户的;
  (三)故意涂改或伪造户口证件的;
  (四)假报或冒用他人户口证件的。
  第十二条 处罚由公安机关执行。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没有异议的,可由派出所处罚。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纳的,按日增加罚款五元;无理取闹拒不交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罚款时开具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罚没款应及时上缴同级财政。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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