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沈阳市市区户口迁移和立户分户管理暂行办法

沈阳市市区户口迁移和立户分户管理暂行办法
(沈政发(1993)15号 1993年3月2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需要,加强户口管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市区户口分为城市户口和农业户口。原“线外城市户口”改为城市户口。
  第三条 公安派出所负责户口迁移和立户、分户的审查、登记工作。

第二章 迁移

  第四条 户口迁移坚持在现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凡单位分房、合法自建房、买房,并实际居住的,允许迁入。夫妻和未成年子女原则上不得分离。
  第五条 城市人口户口迁移的条件:
  (一)分房、买房、合法自建房的,在搬入新居一个月内,凭房产证明办理户口迁移登记,其中迁入“二茬房”,原住户户口未迁出的,也可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二)结(离)婚的,在结(离)婚一个月内,凭结(离)婚证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三)老人投子女、子女投父母,投靠理由充分,并在一起居住的,给予户口登记。
  (四)孤儿和孤身老人(含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夫妇)投靠亲属的,给予户口登记。
  (五)我市大中专院校毕为生分配在我市工作的,凭落户介绍信和接收单位介绍信办理户口登记。
  (六)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在回家五日内,持劳改、劳教部门开具的《释放证明书》或《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办理户口登记。其中已婚的投配偶或子女,未婚的投父母或其他直系亲属,市内无直系亲属,其他亲属愿意收留,并有居住条件的,给予户口登记;市内无亲属,又无合法住房的,在现住地按暂住人口管理,也可回原籍投亲,家庭住所发生变迁的,可到现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登记。
  第六条 农业人口户口迁移的条件:
  (一)在农村乡、镇之间,因工作变动或买房、结(离)婚、老人投子女、子女投父母或孤身老人、孤儿投亲属的,给予户口登记。
  (二)农业人口户口(含城农混合户)迁入和平区、沈河区、大东区、铁西区、皇姑区和东陵区南塔街道、泉园街道、丰乐街道、东陵街道、马官桥街道、于洪区于洪街道、杨士街道、北陵街道、陵东街道、苏家屯区解放街道、铁友街道、民主街道、临湖街道、中兴街道、湖西街道、新城子区新城子街道、虎石台街道等地区,须经户政管理部门批准。
  (三)农村地区的“城农”混合户,因工作调动或分房、买房、建房的,可以在城乡结合部地区办理户口登记,其他农业人口户口迁入该地区要适当控制。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