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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罚没财物和赃款赃物管理规定(1998修正)[失效]

  第十四条 办案费用补助主要开支范围:
  (一)按规定发给案件告发人的奖金和发给协助破案的农村乡镇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奖金;
  (二)办案宣传费、大宗文件资料印刷费、化验鉴定等办案业务补助费;
  (三)侦破、调研、审理案件的差旅费,办案会议等侦缉调查补助费;
  (四)扣留和罚没物资的运输、仓储、整理等费用;
  (五)其他应从办案补助列支的费用。
  第十五条 办案费用补助不得用于增加人员编制开支和基本建设支出及其他属于机关常经费的各种开支,严禁用其滥发奖金。
  第十六条 各执法机关对协助办案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第一线查缉破获重大案件的有功人员,除给予精神奖励外,可根据贡献大小,酌发一次性奖金。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的单位、个人,应根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经济、行政处罚;
  (一)凡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对当事人滥施罚没的,应由执法机关全部退回罚没财物。上级主管机关和监察部门应视情节轻重,对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二)违反第四条规定,逾期不到财政部门和政府法制部门注册登记、备案和领取罚没许可证而行使罚没权的,应给予通报批评。
  (三)违反第五、六条规定,擅自印刷或使用非统一罚没票据的,由财政部门没收其罚没所得,销毁非法票据;其主管机关应对违法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对擅自承印罚没票据的单位和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四)违反第九条规定,对罚没财物调换、压价处理,变相私分或截留、挪用、坐支、拖延不缴的,除追回罚没款物外,财政部门有权扣发其机关经费或通知银行扣缴;主管机关应视情节轻重给予单位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公检法部门依法收缴的罚没款、赃款和罚没物资及赃物变价款的使用和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河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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