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1)表中P—锅炉额定工作压或。D—锅炉容量。
(2)具有高一级别许可证即获得以下各级别的安装资格。
(3)E、F级只安装整装锅炉。组装锅炉,散装锅炉均为D级及以上级别安装。
所安装锅炉级别相适应的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及合格焊工,且能严格执行有关规程和标准并报当地区、县劳动局锅炉科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
5.为便于监察,由市劳动局直管的首都钢铁公司,燕山石化公司,市政工程局,市建工总公司,市矿务局,铁路分局等六个主管局、总公司,本市各锅炉制造厂所属的锅炉安装队各级别安装资格均由市劳动局审批。
二、锅炉安装许可证的审批程序
1.申请A、B、C、D级安装许可证的安装单位首先写出书面申请向市劳动局,E、F级向区、县劳动局申报,并填写《锅炉安装许可证申请书》一式四份。
2.劳动部门接到申请同意受理后,即组织力量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参照本办法第三款。
3.审查前后,可批准申请单位试装1—2个与所申请级别一致的锅炉安装工程。试装完毕后,对安装质量和有关资料进行检验和审查。
4.审查合格后,由劳动部门签发许可证。D级及其以上级别许可证由市劳动局签发,并发文抄送各区、县劳动局。E级、F级许可证由区、县劳动局签发,并报市劳动局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处备案,并加盖备案章。
三、审查的主要内容:
1.锅炉安装单位的综合情况,安装历史、技术力量、设备工装和管理制度必须满足本办法附件《锅炉安装许可证必备条件》的要求。
2.安装单位全面质量管理,质保体系的建立、运转情况。
3.按照国家颁发的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对安装单位负责人,技术人员,焊工,无损检测人员,胀管工、检验员等进行考核。
4.施工工艺,焊接工艺,胀管工艺制订应正确并满足本级别锅炉安装的实际需要。
5.施工记录应完整,准确。
6.对已安装过的锅炉工程全面质量评价。
7.工装设备完好齐备并与本级别相适应。
四、锅炉安装许可证的管理,更换和升级
1.《锅炉安装许可证》正、副本一式两份。填写内容、劳动部门批准公章、市劳动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备案章齐全后方为有效。
2.企业名称发生变化后,应到发证机关更换新证。法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变化后,应到原发证机关备案。
3.许可证有效期内,每年由发证机关进行一次年审,并加盖年审合格章。未进行年审的,不得继续从事安装。
4.许可证有效期满三个月前,安装单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更换并填写《锅炉安装许可证更换申请书》一式四份。逾期者,取消其换证资格。
5.接到更换许可证申请书后,劳动部门按本办法第二、三款要求对换证单位进行审查,合格者发许可证。
审查不合格,可在一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后审查仍不合格,则取消其许可证。
6.锅炉安装单位取得B、C、D、E级别许可证五年且在此期间,经营状况较好,安装质量优良,可向市劳动局提出许可证升级申请。市劳动局依本办法第二、三款要求对申请单位进行许可证升级审查。F级许可证升E级,由各区、县劳动局自行规定,但升级单位必须满足附件的E级必备条件。锅炉安装单位升级原则上只能升入上一个级别不能跳级。
7.安装单位不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规程,标准及本办法的规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与无证单位或低级别安装单位联营,转包工程,发证机关可责令其限期整顿直至吊销其许可证。
五、附则
1.本办法由北京市劳动局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处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