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须由建议者填写《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登记表》,必要时应附有图纸,有关数据及资料等。
已经实施的小建议、小革新,凡符合进步性、可行性、效益性的,可以补填《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登记表》,按合理化建议处理。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合理化建议的日常工作机构收到《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登记表》后,应及时进行分类整理,交本单位有关业务部门进行评议,作出是否采纳的结论,然后送本单位合理化建议委员会或评审小组审批。
第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合理化建议委员会或评审小组接到合理化建议日常工作机构递交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登记表》及结论的说明材料后,应及时进行评审,并在登记表上签署是否采纳、实施的结论性的意见:
(一)对确定采纳并能及时组织实施的项目,应落实到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对有采纳价值,但要进一步补充完善的项目,提出完善办法,交建议者进一步完善或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完善;
(三)对虽有采纳价值但暂不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建立储备档案,待条件成熟后提交实施或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处理;
(四)对没有采纳价值的项目,签署意见后归档。
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合理化建议的日常工作机构应将合理化建议委员会或评审小组所作结论性意见及时答复建议者,一般项目不得超过一个月,重大项目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实施的项目,其经费可以在更新改造和技术开发基金、大修理基金、生产发展基金等自有资金中列支。
第十二条 对本单位无法实施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应报上级主管部门或省经济委员会处理,对经济效益显著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也可以通过技术市场进行有偿转让。
第十三条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实施完成后,实施单位应编写鉴定验收资料,填报《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成果评审申报表》,申报鉴定评审。
第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合理化建议委员会或评审小组应在收到《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成果评审申报表》后一个月内,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评审,并按
《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评定奖励等级,确定奖金,提出结论性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