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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活动组织办法

江西省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活动组织办法
(1993年3月5日省人民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通过,1993年4月7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1号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活动的组织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的内容,按《条例》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省、行政公署、省辖市、县(市、区,下同)合理化建议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同级总工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督促检查《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贯彻执行;
  (二)组织发动本地区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活动;
  (三)发布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重大成果;
  (四)协调有关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活动中的重大问题;
  (五)表彰奖励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活动先进集体和个人;
  (六)协助有关部门制定有关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活动方面的政策、措施;
  (七)组织评选重大项目的上报、推广等工作。
  各级经委、财政等部门应积极配合同级总工会做好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成果的评审鉴定和表彰工作。
  第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合理化建议委员会或评审小组负责制定本单位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活动的方案;提出目标及主攻方向;对职工所提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审批和组织实施、鉴定、奖励成果,以及重大项目上报推广工作。
  第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合理化建议委员会或评审小组的日常工作机构可以设在工会,负责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的征集、登记、整理、传递和评审准备等工作。
  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合理化建议委员会或评审小组应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情况,结合本单位实际,定期发布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活动的主攻方向或重点课题,广泛征集职工的合理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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