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由国有出资者代表对改制后科研机构的国有股权和公益性资产行使出资者权利。
(十四)科研机构改制后,除国有和国有控股的科研机构外,可自主决定职工工资标准和分配办法,建立以岗位效益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取消工资总额制。
(十五)按照《通知》规定,自治区直属技术开发类转制科研机构,自改制之日起,五年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这类机构,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内税字〔1999〕273号)有关规定免征营业税。
三、组织实施
(一)调整自治区科研机构体制改革协调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区直技术开发类转制科研机构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科技厅,具体指导改革工作。
各科研机构改制工作由科研机构现任领导班子组织实施,成立改制领导小组,具体实施改制工作。各改制科研机构应从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加快科研机构改制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加强领导,集中力量,重点突破,坚持标准,务求实效。改制科研机构的院(所)长作为第一责任人,应精心组织,统筹安排;改制科研机构领导班子成员应统一思想,全力以赴,积极配合,把改制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一项工作。在改制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改制政策,合理处置国有资产,妥善安置分流人员;要切实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保持科技人员、职工队伍思想稳定,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二)各有关部门应积极协调配合,确保自治区直属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转制工作如期完成。自治区科技厅负责科研机构改制方案的拟制指导、审核协调和组织实施工作;自治区财政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市场规则和规范程序,合理处置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自治区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地方税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范围,做好改制工作中的各项审批事项,积极帮助改制科研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三)自治区直属转制科研机构原则上绝大部分在2003年年底前完成改制工作,依法进行工商登记注册;从2004年起,按照新的管理体制和机制运行。改制科研机构事业费问题,继续按照《通知》精神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