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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区直技术开发类转制科研机构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六)科研机构改制前属于职工奖金、工资储备基金和福利基金的结余,从净资产中扣除,改制中一次性分配给职工。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也可将其中一部分用于职工的补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
  (七)实行公司制改制的科研机构,其资产按规定做必要剥离和扣除后,根据净资产总量的剩余情况,允许从净资产中划出20%至35%,按照工龄长短补偿给职工,作为对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
  (八)鼓励在职职工在自愿的基础上,优惠购买国有净资产。对于职工出资优惠购买国有净资产的变现资金,上交财政后,继续按项目或其它形式用于改制后的企业。
  (九)科研机构改制为公司制企业时,为鼓励企业内部在职职工认购企业股份,在扣除补偿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的剩余净资产中,认股总额在59%以下并一次性付款的,经批准可享受9折优惠;对认股额达到或超过60%且一次性付款的,可享受7折优惠;一次性出资购买全部国有净资产的,可享受5折优惠。 对于暂不能一次性出资购买的国有净资产,可作为借入资产留给改制后的企业使用,由自治区财政厅和借用后的企业签订归还协议,五年内免收使用费。从第六年开始每年归还50%,两年还清。否则,要向国有资产出资人缴纳使用费,费率按同期银行利率收取。
  (十)科研机构实行公司制改制中,在职职工凡2003年年底前符合提前退休条件或自愿辞职的,经本人申请,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同意,可以一次性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直属国有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暂行办法》(内人发〔2000〕21号)办理相关手续。改制后,原离退休人员的管理由自治区科技厅或转制单位的原主管部门负责,原由财政供给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及其它费用仍按原渠道列支。凡以现金或股金形式领到补偿金的职工即解除了事业单位职工身份以及与原单位的用人关系,成为社会自然人。凡未办理辞职或退休手续,又不愿意以领取补偿金的方式解除国有职工身份的人员,本人可将其人事档案委托自治区人才交流中心实行代理。
  (十一)改制前科研机构承担的,以政府资金资助为主并列入政府科研计划项目的研究成果及所形成的知识产权,授权新成立的公司继续使用。
  (十二)对于经科技行政部门等确定的,主要承担行业共性技术开发、基础性研究以及鉴定、检测等社会性科技服务功能的公益性国有资产,可由国有出资者委托改制后的科研机构或其它科研机构管理,并须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单独进行产权登记。改制后新增的公益性资产,也按此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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