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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采购网站管理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1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1日)废止失效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采购网站管理规定》的通知
(京财采购(2001)1264号 2001年7月12日)


市属各委办局、市政府采购中心,各区县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
  为加强北京市政府采购网站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度,根据《财政部信息公告管理办法》和《北京市政府采购办法》制定本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政府采购网站管理规定

(二零零一年六月)


  为了加强我市政府采购信息网络建设,建立规范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渠道,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北京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创办了北京市政府采购网站,经财政部批准同意,北京市政府采购网站作为中国政府采购网分站,已于2001年4月18日开始运行。为了确保网站的正常运行,实施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现将有关北京市政府采购网站管理规定通知如下。
  第一条 北京市政府采购网站是北京市财政局信息化管理及财政业务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北京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具体负责北京市政府采购网站的开发管理及信息发布工作。
  第二条 网上发布信息公告的范围:
  1、国家及北京市人大、政府或财政部门制定颁布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及区县有关实施细则;
  2、经财政部门预审或批准准入政府采购市场的业务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名录;
  3、政府采购目录;
  4、公开招标信息;
  5、中标信息;
  6、违规通报;
  7、投诉处理信息;
  8、上述信息的变更;
  9、招标人采购需求;
  10、供应商产品介绍;
  11、其他信息。
  第三条 网上发布信息公告内容的具体要求:
  1、信息公告来源正当,确保内容的真实、准确、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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