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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信管理局通告--北京地区宽带用户驻地网试验开放管理办法

  对于申请材料不完备的,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通知申请者。申请者应在通知发出之日起20日内按要求修改或补齐材料,否则视为放弃申请。
  第十六条 取得试验许可批文的公司在经营活动中,有下列变化的必须提前30日向北京市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1、公司控股股东、股权、股份需要变化的;
  2、公司需要破产、合并和分立;
  3、需要变更经营主体的。
  第十七条 在试验许可批文有效期内,变更公司名称、注册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在试验许可批文有效期内,经营者需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60日向北京市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请,并做好用户善后处理工作,待得到批准后方可停业。
  第十九条 宽带用户驻地网经营者被国家行政、司法机关依法处罚,不能继续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的,其试验许可批文将被收回注销。
  第二十条 在试验期内,宽带用户驻地网经营者要按月定期(每月10日前)向北京市通信管理局汇报宽带用户驻地网运营情况。

第二节 经营者管理

  第二十一条 取得宽带用户驻地网试验许可批文的经营者可以在规定的地区从事宽带用户驻地网络或者网络元素的出租。但不能从事不同地理位置的宽带用户驻地网之间的互连线路的建设。
  第二十二条 用户有自由选择电信业务经营者的权利。宽带用户驻地网经营者应为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平等接入驻地网络的条件。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宽带用户驻地网覆盖范围内的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宽带用户驻地网经营者与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之间应签订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宽带用户驻地网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1.宽带用户驻地网承载的业务涉及基本话音业务;
  2.以任何形式限制用户选择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开办的电信服务;
  3.在与房地产开发商或物业管理者签署的建网合同(协议)中,出现任何排他性条款,或以任何形式阻碍其他宽带用户驻地网经营者的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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