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根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在宽带用户驻地网建设开工前,要到北京市通信管理局的电信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在竣工验收以后要向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备案。工程进行中,要接受国家强制性质量监督。
第十三条 在宽带用户驻地网建设过程中,发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条例的行为,发生违反国家强制性质量标准的行为,发生质量责任事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条例处罚。
第三章 宽带用户驻地网市场
第一节 市场准入
第十四条 申请北京地区宽带用户驻地网试验许可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二)公司注册资本金在3000万元以上;
(三)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技术人员;从业人员应持有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证书;
(四)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技术方案;
(五)公司有良好的信誉,近三年内未发生过重大违法行为;
(六)符合国家和信息产业部的其它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宽带用户驻地网试验许可的申请审批程序:
(一)备案、申请者应向北京市通信管理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公司名称、注册资金、股东构成、主营业务、拟开展宽带用户驻地网业务的经营范围、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地址等;
2、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公司近期验资报告或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复印件);
4、公司章程(复印件);
5、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技术方案:介绍公司从事宽带用户驻地网业务的机构设置和人员基本情况、投资分析、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分析、网络建设计划、组网技术方案、网络拓扑图、网络收费方案、预期的网络质量等;
6、证明公司信誉的有关材料;
7、公司对依法进行网络经营的承诺。
(二)北京市通信管理局自收到用户完备的申请材料后6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试验许可批文或备案核准批文;不予批准的,则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