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1〕54号《关于贯彻实施
〈征管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对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税款的退还,不包括预缴税款的退还、出口退税和政策性税收优惠的先征后退等情形”的规定,目前退税按退还类型划分的先征后退、减免退税、汇算清缴结算退税、提取银行代征手续费、提取其他代征手续费、提取代扣手续费和其他退税各项,在办理退税时不得计付利息;只有纳税人发现并申请退还的“误收退税”,税务机关在办理多缴税款的退还时,必须同时计算并退付利息。
按照新
《征管法》第
九十条“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牧业税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的规定,上述各税在办理退税时暂不予计付利息。
(二)计息时间
2001年5月1日前发生的纳税人多缴税款,计付利息时间从2001年5月1日起,至税务部门提交国库办理退款日期止;
2001年5月1日后发生的纳税人多缴税款,计付利息时间从纳税人结算缴纳税款划转国库之日起,至税务部门提交国库办理退款日期止。
(三)适用利率
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执行。
(四)利息金额的计算
退付税款的利息金额不需纳税人申请,由税务机关计会部门依据下列公式计算:
利息金额=退还税款金额*利率*多缴税款计息天数
其中:退还税款金额:即本次要退还的纳税人多缴税款金额;
利率:即同期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储蓄存款年利率/360天;
多缴税款计息天数:纳税人缴纳税款的入库日期至税务部门提交国库办理退款日期止;若原缴款入库日期为2001年5月1日前的,计息日期从2001年5月1日算起。
(五)退付利息的预算科目
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未明确退付利息使用的预算科目前,暂使用各税种的“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科目,无“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科目的,使用其缴纳税款的收入科目。
(六)《收入退还书》的填开要求
办理纳税人发现的多缴税款的退还审批手续仍按原规定执行。退还的税款和利息应分别填开《收入退还书》,其中退还利息的《收入退还书》中“退税原因”填写“多缴税款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