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营业管理部关于执行《征管法》有关税款退还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营业管理部关于执行《征管法》有关税款退还工作的通知
(京地税计(2001)372号、京财税(2001)1872号 2001年7月11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国库各区、县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新《征管法》)经修订后已于2001年5月1日起施行,现将新《征管法》中有关税款退还工作的具体实施意见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税款退还
  (一)依据新《征管法》五十一条中“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的规定,纳税人多缴税款(包括税务机关误征、多征的税款及税款滞纳金、罚款),税务机关应当在办理有关内部审批手续(不须由纳税人提交退税申请)后,立即退还税款;对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必须办理退还手续,不得抵缴纳税人下期应纳税款。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的规定,税务机关定期办理个人所得税税款手续费的退还,同时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可不再提交有关退还手续费的申请。
  二、关于税款退还计息
  依据新《征管法》五十一条中“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的规定,税务机关在接到纳税人退税申请并核实后,在退还多缴税款的同时,应按照下面有关要求,计算并退付其多缴税款的利息。
  (一)计息范围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