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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障农村义务教育投入和教师工资发放的通知

  为增强市县财政落实教育经费的能力,补发所欠教师工资,省政府决定,在继续努力增加对基层转移支付的同时,在2001年至2003年三年内,省财政再适当减少各市体制上解数额,减少上解增加的收入全部用于农村义务教育投入。减少上解的具体数额由省财政根据各市农村中小学编制内教职工人数确定。
  各市、县(含市、区,下同)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财政的主渠道作用,切实保障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正常发放、教学基本运转和校舍安全。农村中小学实际公用经费标准和定额,由省政府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另行核定,正常运转所需经费,除从学校按规定收取的杂费中开支外,不足部分由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安排。要足额征收城市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费,并对农村义务教育给予重点支持。
  积极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对捐赠者可按国家规定实行有关优惠政策,并对贡献突出者给予表彰。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农村学校建设列入基础设施建设的统一规划,高度重视学校危房的改造,统筹安排相应的校舍建设和改造资金。乡村对新建、扩建校舍所必需的土地,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划拨,除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外,其它补偿费按低限标准减半执行。为加大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和危房改造的力度,省政府决定,2001年至2003年三年内,省财政每年安排1.5亿元资金,另通过社会捐赠筹集每年不少于5000万元,专项用于这项工程。各市、县人民政府也要筹措安排专项资金,确保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和危房改造目标如期实现。
  三、抓紧推进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上收到县管理的工作
  确保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发放是稳定教师队伍、提高教学质量的基本保障,也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按照《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要求,县级人民政府要强化对教师工资的管理。从2001年起将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的管理上收到县。
  为了推进这项工作,今年以来,我省已在临泉等11个县(市、区)进行了试点。各试点县要按试点方案认真实施,将原由乡镇管理的农村中、小学的人、财、物上划县级管理,教师工资由县财政委托银行统一发放。省政府决定,从9月份起,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由县统一发放的工作在全省全面推行。各级政府以及财政、人事、编制、教育等部门要协同配合,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县编制部门委会同财政、教育部门根据符合当地教育实际的编制标准和教师工作量,对农村中小学逐校进行核编定员;人事部门会同教育、财政部门根据学校编制和中央统一规定的工资项目及标准核定工资总额;财政部门要在保证乡镇财政供给人员工资、机构运转经费不留财力缺口的前提下,根据核定的教职工工资总额,调整县乡财政体制,合理确定上划基数。教师工资由县财政委托银行统一发放,并在县国库设立工资专户,通过银行(信用社)将教师工资直接拨入个人工资账户。凡有能力的县,应将省规定的津补贴纳入工资总额一并发放。
  根据各市、县财力状况,在逐县核定教师编制和工资总额的基础上,对部分发放教师工资确有困难的县,通过省、市两级增加转移支付的办法解决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问题。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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