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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贯彻实施《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自行组织、不对外接纳非本单位观众、在场(室)内举办的文化体育活动,不列入《办法》管理的范围。但举办单位要落实好安全措施,做好保卫工作。
  (二)申请。根据《办法》二条的规定,凡在我市范围内举办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在筹备前由主办单位和人员报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后,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由各级党委政府主办的群众性文体活动,由主办单位或具体承办单位提出申请。主办单位在申请时要填报《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申请表》(式样附后)。同时,一并提交以下文件资料:1、活动方案和说明;2、活动安全保卫工作方案;3、场地管理者出具的同意使用证明;4、申请人身份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记录等;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活动,应当同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三)许可。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参加人数在200人以上3000人以下的,由各市、区公安局(分局)许可;人数在3000人以上的,由佛山市公安局许可;跨地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许可。作出许可的公安机关应当向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在接在申请后10日内,按职责权限和要求,作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书面通知申请单位或申请人。对具有《办法》八条的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不予许可。
  (四)变更。因特殊情况需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的,举办者应在举办活动5日前向原作出许可的公安机关重新提出书面申请,公安机关应在2日内重新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遇有不可抗拒原因现场临时取消的,由主办单位另行确定举办活动的时间和地点,报告原作出许可的公安机关,不需重新申请和许可。
  (五)处罚。公安机关依法管理群众性文体活动。对未经公安机关许可擅自举办活动的,或者未经公安机关许可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擅自委托或者转让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举办活动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活动,并依照《办法》十四条予以处罚;对拒不停止的,公安机关强行予以解散并按规定加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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