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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贯彻实施《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贯彻实施《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佛府办[2000]066号 2001年7月6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公安局《关于贯彻实施〈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的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关于贯彻实施《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的意见

(佛山市公安局 二000年三月十五日)


市政府: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各类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日益广泛开展。为了加强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治安管理,确保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健康、安全、顺利进行,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贯彻实施公安部1999年11月18日发布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法加强对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治安管理,严格执行申请许可制度。《办法》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对公共场所举办的群众性文体活动实施治安管理。具体包括对申请举办活动的许可和不许可、维护现场治安秩序以及对违反规定举办活动的治安处罚。各单位、各部门举办群众性文体活动,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自觉接受公安机关的检查监督,防止发生治安事故。
  (一)范围。根据《办法》二条的规定,凡在公共场所举办下列活动,需向公安机关申请许可:
  1、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活动;
  2、游园、灯会、花会、龙舟会等民间传统活动;
  3、体育比赛、民间竞技、健身气功等群众体育活动;
  4、其他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
  5、在影剧场(院)举办其经营范围之外的群众性文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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