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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帐准备提取及呆帐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帐准备提取及呆帐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财金融(2001)1196号 2001年7月3日)


  北京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证券登记有限公司,首创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四通集团财务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帐准备提取及呆帐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1〕127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截至2000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的符合本办法的呆帐,各金融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经营情况分年逐步核销,逐步提足呆帐准备,但原则上不超过5年。北京市地方管理的金融企业应将分年核销的呆帐和提取呆帐准备的情况于2001年8月底以前报市财政局备案。
  二、北京市地方管理的金融企业外埠分支机构发生的呆帐,经逐户、逐级上报,原由一级分行(分公司)报经当地财政专员办审核后,由金融企业总行(总公司)审批核销的,仍维持原审核、审批核销渠道办理。外埠分支机构发生的呆帐按规定审批核销时,由总行(总公司)负责报北京市财政局备案。
  北京市地方管理的金融企业总行(总公司)本级和直属机构及北京市内分支机构发生的呆帐,经逐户、逐级上报,由总行(总公司)负责汇总报经北京市财政局审核后,由金融企业总行(总公司)审批核销。
  三、金融监管部门有权要求金融企业定期提供其呆帐准备提取情况(包括计提呆帐准备的资产分项、分类情况、资产风险评估方法、呆帐准备计提比例及变更情况)和呆帐核销情况,有权要求金融企业根据其资产的风险程度足额提取呆帐准备(有关办法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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