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告
(2001年7月4日)
为减轻农民的负担,规范农民修建自用住房应缴纳的税费,现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将农民应缴纳的税费项目、标准公告如下:
一、农民在原宅基地上修建自用住房,且占地面积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不收取任何税费。
二、农民依法经批准在集体土地上新占地修建自用住房,或在原宅基地上修建自用住房面积超过原宅基地面积部分,应直接缴纳以下税费:
(一)耕地占用税:农民占用耕地建房,按《
四川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执行,由地税部门征收。
(二)农村建房土地管理费:由土地管理部门收取。
1.占用耕地,每平方米不超过2元;
2.占用非耕地,每平方米不超过1元。
(三)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为建房户规划建房选址的,按每证5元收取《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工本费(含表、册工本费)。
三、农民在城镇建成区国有土地上修建住房,按城镇建房的有关税费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