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关于建立义务教育档案资料和统计制度的办法》的通知
(厦府办(1993)330号 1994年1月3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区教育局,街道办事处:
现将市教委《关于建立义务教育档案资料和统计制度的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关于建立义务教育档案资料和统计管理制度的办法
(厦门市教育委员会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一日)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和国家教委、省、市人民政府关于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规定有关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二、已获得初中毕业(结业)证书的青少年,视为完成九年义务教育,不再发给完成九年义务教育证书。读满九年但未升入毕业年级的初中肆业生,由所在学校发给完成九年义务教育证书。
三、全市实行“学龄人口九年义务教育登记卡”制度(以下简称“登记卡”),作为学龄人口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记录和核发完成九年义务教育证书的凭证。
凡是年满6周岁(农村年满7周岁)的学龄儿童,在发给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时,由居(村)委会同时发给登记卡,每学年初注册时由班主任登记、签名,经教务处审核盖章,由学校在9月10日前送居委会登记入册并盖章后,交学校保存。此卡使用到受完九年义务教育,交给学校验发有关证书后,由居(村)委会存档备案。
今后,凡是在我市小学、初中就读的学生,一律要凭卡办理注册手续。非本市户口和户口待定又长期居住在本地的借读生,由学校发给登记卡办理注册手续,并与学校借读生名册相配套,可作为回原户口所在地登记接受义务教育情况的凭证。
对于1993年9月已在学,过去入学时没办理登记卡的6至17岁在校生,由学校发给登记卡并补办注册手续,但只登记现在就读的学校年级,过去的不必补填。
对于流失在社会上的6至17岁学龄人口,由居(村)委会负责调查访问核实他们接受义务教育的情况(必要时向原就读学校取得有关证明),如实记录在义务教育户口册。
四、居(村)委会应按全市统一格式建立“义务教育户口册”,1994年2月底以前,按新的管理制度要求,重新整理建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