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厦门市捐资倡导见义勇为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厦府办(1994)008号 1994年1月12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厦门市捐资倡导见义勇为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捐资倡导见义勇为奖励办法
(厦门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
一、由厦门市人民政府和市见义勇为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组织发动的倡导见义勇为的捐款;捐资创办或资助厦门市管辖范围内的各级见义勇为基金会,均可依本办法给予奖励。
二、对上述捐资范围的表彰奖励办法如下:
1、捐资单位(团体)或个人均由接受捐资单位记载入册,颁发捐赠证书。
2、国内公民个人捐资累计人民币100元至1000元以下者;国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捐资人民币1千元至1万元以下者,由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和市见义勇为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给予通报表彰。
3、国内公民个人捐资累计人民币1千元至1万元以下者,由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和市见义勇为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报请市政府授予“捐资倡导见义勇为积极分子”的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
4、国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捐资1万元至5万元以下者,由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和市见义勇为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报请市政府授予“捐资倡导见义勇为先进单位”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奖旗。
5、海内外个人累计捐资人民币1万元以上(含1万元)者;海内外单位、团体(含三资企业)累计捐资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者,由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和市见义勇为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报请市政府授予“捐资倡导见义勇为模范”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授予奖匾。
三、表彰对象由受捐赠单位向市见义勇为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申报,表彰所需费用(证书、奖旗、奖匾制作费用)由受捐赠单位支付。
四、做出重大贡献的捐资单位和个人可礼聘为市见义勇为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的荣誉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