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公布第一批取消的收费项目和公布第二批取消的收费项目的通知
(京财综(1994)44号 1994年1月18日)
市各委、办、局(总公司),各区、县财政局、物价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计委(93)财综字第152号《关于
公布第一批取消的收费项目的通知》和(93)财综字第173号《
关于公布第二批取消的收费项目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凡财政部、国家计委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各执行单位必须立即停止收费。已办理收费许可证的,应在1994年2月10日前到原发放收费许可证的物价部门办理注销收费项目手续,并到原购买收费收据的财政部门办理退票手续。逾期不办者,财政、物价部门将不予办理年审手续,并收回收费许可证。
二、各区、县财政局、物价局应积极组织力量,对涉及取消的收费项目进行清理。对拒不执行财政部、国家计委的通知要求继续收费的,应依照有关规定从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