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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产品标准管理办法(2004修正)[失效]

  第六条 企业产品标准草案起草完毕,应当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报批时,应报送下列材料:
  (一)企业产品标准草案(报批稿);
  (二)企业产品标准草案起草说明,其内容包括:起草情况,产品性能简介,技术指标确定的依据,国内外标准对比情况,主要试验分析综述,贯彻标准建议,与国家法律、法规的关系,标准化经济效果预测,对不同意见的处理情况等;
  (三)必要的验证报告。
  第七条 企业产品标准的代号、编号方法如下:

    Q  XXX   XXX-XX
    ┳  ━┳━   ━┳━ ┳━
    ┃   ┃     ┃  ┃
    ┃   ┃     ┃  ┗━━年号
    ┃   ┃     ┗━━━━━顺序号
    ┃   ┗━━━━━━━━━━━企业代号
    ┗━━━━━━━━━━━━━━━企业标准代号

  企业代号,由企业名称的汉语拼音字母组成,并由企业按规定报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第八条 企业产品标准的编写和印刷,参照国家标准GB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经批准、发布的企业产品标准,企业应当在发布后三十日内报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报请备案时,必须报送下列材料:
  (一)备案报告;
  (二)企业产品标准文本;
  (三)企业产品标准编制说明书;
  (四)企业产品标准批准、发布签署表;
  (五)必要的验证报告;
  (六)其他有关材料。
  企业报请备案前,应当将前款规定的材料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意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材料后十五日内办理完毕,并在备案报告上签署意见。逾期不办理完毕的,视为无意见。
  第十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规定的重要产品(名录由自治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企业,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自治区双重领导的企业,其企业产品标准报自治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在本自治区境内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其企业产品标准报企业所在的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含县)以下所属的企业,其企业产品标准报所在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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