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产品标准管理办法(2004修正)[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2010)(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日)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产品标准管理办法
(199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22日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第16号令《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政府规章的决定》进行修正,根据2004年6月29日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号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进行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产品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相应的企业产品标准,作为组织生产、交货和监督检查的依据。但法律、法规或者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企业产品标准由企业制定,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主管领导批准、发布,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的机构统一管理。
  第四条 制定企业产品标准的原则:
  (一)贯彻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二)保证安全、卫生,保护消费者利益,保护环境;
  (三)有利于技术进步,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
  (四)吸收、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五)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能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有利于产品的通用互换,符合使用要求,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六)有利于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对外贸易;
  (七)本企业的企业产品标准之间应协调一致。
  第五条 企业产品标准草案,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组织企业有关科技人员、生产管理人员负责起草,或者聘请其他单位、个人起草。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