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对《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问题解答》进行补充解答的通知
(京劳保发字(1994)21号 1994年1月21日)
市属各局、总公司,各区、县劳动局,计划单列企业单位,中央单位在京企业,解放军各部队所属在京企业,外省市在京企业单位: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问题解答》〔劳办发(1993)140号〕已转发给你们。为进一步规范在北京地区发生的职工伤亡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统计工作,结合北京地区具体情况,现对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解答。
1、关于“企业领导指派到企业以外从事本企业活动”问题,其中的“企业领导”是指企业中班、组长及其以上管理人员及一时、一事工作的临时负责人。
2、关于重伤事故问题,仍按1960年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的通知执行。
3、关于急性中毒事故,包括在生产或工作中的煤气中毒事故。
4、关于火灾事故,凡属企业发生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包括参与救火人员的伤亡)的事故,企业除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公安消防部门外,同时应将因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报告当地劳动部门并列入职工伤亡事故统计范围,其中伤亡人员不属本企业职工的填入“非本企业人员”栏内。
5、关于交通事故问题。企业职工乘坐、驾驶本企业交通工具在外执行任务或上、下班途中发生的车辆失火、爆炸、倾翻、坠毁、撞击等情况并造成乘坐或驾驶人员重伤以上事故的,企业应根据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责任的确认,由负主要责任的企业将伤亡事故的基本情况报告事故发生地劳动部门,并列入职工伤亡事故统计范围,其中伤亡人员不属本企业的,统计在“非本企业人员”栏内。事故的调查、处理、结案仍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6、关于租赁问题:
(1)企业间租赁的各种运输车辆、机械设备,(含随机、车的操作、驾驶人员)租入单位凡按任务、工作量对出租单位付酬的,发生伤亡事故视同交叉作业单位事故。由伤亡人员所属企业向有关部门报告,由事故主要责任单位负责统计,伤亡人员不属负主要责任单位职工的,统计在“非本企业人员”栏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