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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重申加强野生动物保护,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重申加强野生动物保护,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
(厦府(1994)综023号 1994年1月31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特区对外开放,特通知如下:
  1、个体摊贩、酒家、餐馆、招待所、饭店、宾(旅)馆、商场(店)以及生产加工等单位,不得经营、出售、加工国家和省、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2、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及进出口犀牛角,虎骨及其制品等一切贸易活动。
  3、取消利用保护野生动物,特别是利用犀牛角和虎骨字样、图样的商标、广告,凡未清理的必须立即进行清理。
  4、对库存的犀牛角和虎骨及其制品,还未封存的必须立即进行清理、登记、封存并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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