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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市劳动局、市人事局等转发《关于颁发<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第十三条 更年期保健
  1、宣传更年期生理卫生知识,使进入更年期的女职工得到社会广泛的关怀。
  2、经县(区)以上(含县、区)的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诊断为更年期综合症者,经治疗效果仍不显著,且不适应原工作的,应暂时安排适宜的工作。
  3、进入更年期的女职工应每1至2年进行一次妇科疾病的查治。
  第十四条 对女职工定期进行妇科疾病及乳腺疾病的查治。
  第十五条 女职工浴室要淋浴化,厕所要求蹲位。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女职工保健工作统计制度。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劳动、人事部门,工会及妇联组织对本规定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3款第(1)、(2)、(3)项、第十条第7、9款、第十二条第2、6款的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者,可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凡违反本规定其它条款的单位或直接责任者,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改进的处罚。
  第二十条 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女职工的保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中所称企业,系指全民、城镇集体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独资企业,乡镇企业,农村联户企业,私人企业等。
  第二十二条 女职工包括单位固定女职工、合同制女职工、临时女职工。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颁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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