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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市劳动局、市人事局等转发《关于颁发<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总工会、北京市妇女联合会转发《关于颁发〈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京卫妇发(1994)第3号 1994年2月1日)


各区县卫生局、劳动局、人事局、工会、妇联:
  现将卫生部、劳动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联合印发的《关于颁发〈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的通知》转发你们。望各部门各司其责,认真贯彻执行。

卫生部、劳动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关于颁发《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的通知

(1993年11月26日 卫妇发〔1993〕第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人事厅(局)、工会、妇联:
  现将根据卫生部、劳动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1986年联合发布的《女职工保健工作暂行规定(试行草案)》〔86〕卫妇字第7号文修改而成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女职工保健工作暂行规定(试行草案)》同时废止。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

(1993年11月2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女职工的身心健康及其子女的健康发育和成长,提高民族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女职工保健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注意女性生理和职业特点,认真执行国家有关保护女职工的各项政策和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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