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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为到香港的外国人组团进深圳经济特区旅游提供便利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五、被授权的旅行社负有以下责任:
  1.组团、接团。指定授权组团的香港旅行社可委托其他旅行社受理报名参游,但团队必须最终移交被授权的旅行社统一组团。指定接团的深圳旅行社负责在深圳的导游和服务工作。不得转让此项组团、接团权。
  2.授权旅行社组团前要核实游客的证件和费用保证,没有足够费用、不符合入境条件的不予接受组团。同时要向游客宣传有关管理规定及注意事项,要求游客遵守。
  旅行社应根据本细则规定制定外国人旅游团组团、接待管理规则、旅行社工作职责和导游、陪同人员工作职责等制度,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3.保证旅游团整团入境、出境。个别游客因故提前离团出境的,由旅行社出具公函并将旅客送到口岸办理出境手续。因故需离团延长在深圳特区停留期或进入内地的,可在逾期停留之前由接团旅行社出具公函向深圳市公安局申请办理签证手续。
  延期加签办法及收费。对个别旅游团成员需离团延长在深圳停留期限或进入内地(含宝安、龙岗区)的,由申请人持接团旅行社公函及本人护照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延期加签手续。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在其护照上签发“第××××号准持照人在中国停留至××××年××月××日”的停留签证章,并按停留签证标准收费。
  有离团人员的旅游团出境时,接团旅行社应出具公函向出境口岸边防检查站说明情况。
  4.旅游团成员擅自离团非法停留或者非法超越特区管理线进入内地的,接团旅行社须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负责将其追回或者协助公安、边防检查机关遣送出境,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费用由旅行社负责。
  5.旅游团成员在深圳停留期间进行违法活动的,旅行社需协助有关部门查处。
  六、深圳市公安局、边防检查机关和旅游局要加强管理:
  1.深圳市公安局、旅游局要依法加强对旅游入境人员、团队停留、住宿的管理,及时发现和查处非法停留人员;依法查处负有责任的旅行社。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旅行社,给予警告,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或第四十二条处以罚款,仍不改正的,取消其组团资格或接团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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