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为到香港的外国人组团进深圳经济特区旅游提供便利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深府(1994)248号 1994年11月10日)
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印发的《
关于为到香港的外国人组团进深圳经济特区旅游提供便利的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一、对到香港的外国人经国家旅游局商有关部门指定在港注册的若干旅行社组团进深圳经济特区旅游,停留不超过72小时的,依照本细则办理。
二、被授权的旅行社在香港组团后须提前一个工作日将旅游团名单及详细资料送交入境口岸的边防检查站和深圳市公安局。送交方式及时间:每日8时至19时,以指定的电传程序,传送给市公安局及入境口岸边防检查站。边防检查站和市公安局分别对组团旅行社提供的旅游团名单进行验核。发现不宜入境对象,边检与公安部门要即时互相通报,并由深圳市外国人入境旅游管理协调小组办公室告知有关组团旅行社。旅行社凭边检站认可的名单只准减人,不准增人或换人。组团旅行社要制好一式两份旅游团名单,供入出境时办理有关手续,加快验放速度。
为方便旅客报名参游,3人以上(含3人)即属组团。
旅游团入境的指定口岸是:罗湖、皇岗、蛇口。旅游团队可由以上各口岸专设的“旅游团通道”入出境。
三、旅游团成员免填“入出境登记卡”。入境时,由旅行社提交旅游团名单,经边防检查站核查后在游客护照上加盖中英文“准予在深圳经济特区停留至××月××日”蓝色印章,并加盖入境验讫章。出境时,加盖出境验讫章。
四、旅游团入境后只准在深圳经济特区内旅游,具体游览项目由旅行社安排,活动范围不得超出特区管理线。未经批准逾期停留和非法超越特区管理线进入内地(含宝安、龙岗区)的按非法入境处理。发现地公安机关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进行处罚。公安机关对当事人处罚后,为其办理出境手续并遣送出境。
旅游团应安排住宿在深圳市旅游局、公安局批准的有接待条件的涉外酒店。如在非指定酒店住宿的,由市旅游局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直至取消接团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