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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市物价局《关于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工本费的复函》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市物价局《关于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工本费的复函》的通知
(京劳法发字(1994)584号 1994年11月16日)


各区、县劳动局:
  现将市物价局《关于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工本费的复函》(京价〈收〉字〔1994〕第28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复函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并办理有关收费手续后执行。

  附件: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工本费的复函

(1994年11月3日 京价(收)字〔1994〕第286号)


市劳动局:
  你局京劳法函字〔1994〕36号“关于申请收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费的函”收悉。经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同意对市、区县劳动局认定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颁发《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工本费按17元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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