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贯彻执行《北京市最低工资规定》的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

  (二)熟练期内的熟练工、普通工;
  (三)学徒期内的学徒工;
  (四)试用期内的人员;
  (五)享受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金的人员;
  (六)企业下岗待工人员。
  第三条 《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或按企业的规定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为企业工作,其所在企业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标准包括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应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
  (一)工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岗位技能工资等;
  (二)奖金:生产奖、节约奖、劳动竞赛奖及其他奖金;
  (三)补贴:包括自1979年以来历次实行的各种价格补贴及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洗理卫生费等。
  (四)私营企业、雇工个体工商户等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性货币收入。
  第四条 《规定》六条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第(三)项所称劳动者依法享受的保险福利待遇是指:
  (一)医疗卫生费;
  (二)丧葬抚恤救济费;
  (三)生活困难补助;
  (四)文体宣传费;
  (五)计划生育补贴;
  (六)其他如探亲路费、冬季取暖补贴等。
  第五条 《规定》六条第(四)项所称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其他收入是指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 企业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之内。
  第七条 国有、集体企业由于生产任务不足的下岗待工人员不属于《规定》所包括的范围,为保障这部分劳动者的基本生活,下岗待工期间的基本生活费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50元(含各种价格补贴)。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