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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1997修正)

  除前款规定外,建设工程合同中还应当明确建设工程参与各方的质量义务。
  第十一条 (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技术标准以及设计任务书的要求。
  勘察文件应当反映建设工程地质、 地形和地貌的状况,评价准确,数据可靠。
  设计文件中应当注明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规格、性能和质量要求,但不得强行指定生产厂家;施工图纸应当与其他设计文件相配套,标注的说明应当清晰、完整。
  第十二条 (材料和设备质量的基本要求)
  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
  (二)符合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标准;
  (三)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四)符合设计文件中注明的产品规格和性能;
  (五)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第十三条 (检测单位的资质条件和检测要求)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应当经建设部、市建委、市技术监督局或者建设部、市建委、市技术监督局授权的机构进行资质审核合格后,方可承担建设工程的质量检测任务。
  检测单位应当按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承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任务,并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出具的检测报告、鉴定报告应当真实、准确。

第三章 建设工程质量的核验监督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核验监督的申报)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30日,向指定的质监机构办理建设工程质量核验监督的申报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建设工程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
  (三)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施工单位的施工许可证和经营手册;
  (五)有关建设工程质量保证条件的资料;
  (六)有关概预算资料;
  (七)与建设工程质量核验监督有关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核验监督申报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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