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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图书报刊出版管理实施细则[失效]

  第五十三条 新闻出版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持有省政府法制机构制发的《行政执法证》,受检查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不得阻挠和刁难。
  凡拒绝、阻挠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子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新闻出版管理人员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出版单位系指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创办的出版社、报社、期刊社和法人出版报纸、期刊设立的编辑部。
  (二)图书报刊系指书籍、报纸、期刊、画册;挂历、年历、台历、年画和图片等出版物(含出版单位编辑出版的图书报刊和非出版单位编印的内部资料性图书、非正式报刊等)。
  (三)印刷企业包括专营或兼营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油印、誊写、打印等印刷业务的企业。
  (四)发行系指经营图书报刊总发行、二级批发、零售(租赁)业务的行为。
  (五)总发行系指图书报刊印制完成后统一归本出版单位或某个发行单位承担发行总责,组织一级批发的发行行为。
  (六)二级批发系指从新华书店、出版社、报刊社批进图书报刊进行转批的行为。
  (七)非法出版物系指未经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印制的在社会上公开发行的图书报刊:
  (1)伪称不存在的出版单位印制的图书报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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