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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地矿局关于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实施意见(试行)

  7、借款扶持再就业。对本人提出申请,有意愿创业的下岗职工,可按《关于印发〈贵州地质矿产勘察开发局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地黔勘发〔1998〕56号)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给予一定时期(不超过三年)、一定数额的扶持就业无息借款,以协议(签订“借款协议”和“变更劳动合同协议”)的方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协议公证,扶持就业期间不发生活费、社保费自缴等)。对能在协议期内履行协议条款的可实行本《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对在协议期内不能履行协议条款的,按协议规定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
  8、鼓励下岗职工个人或联合创办服务型(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股份制或合伙经营及有限责任等形式的企业,吸纳安置下岗职工。结合地勘企业改制,对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创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服务型股份制或合伙经营及有限责任等企业,建立新的劳动关系,并全额承担社会保险费(解除劳动关系前的社会保险费由原单位和个人分别承担,解除后的个人全额承担),每安置一名下岗职工,局将给予新办企业一次性三万元的扶持安置费(并用协议方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作为下岗职工创办企业的个人股份(具体办法由局另行制定)。
  9、鼓励地勘单位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下岗职工,根据国家经贸委等8个部位联合《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该〔2002〕859号)有关固定,对地勘单位利用原单位“三类资产”(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一年以上的企业资产)组建新企业,建立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题多元化;安置原单位下岗职工达到30%(含)以上;与原来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与新企业限定信贷饿劳动合同;全额承担社会保险费(进入新企业前的社会保险费由原单位和个人按规定比例分别承担)。每安置一名下岗职工,局将给予新办企业一次性三万元的扶持安置费(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用于下岗职工进入新企业购买的股份或股权(具体办法由局另行制定)。
  三、对“二次下岗职工”(富余职工)委托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
  地勘单位所属二级企业(下岗半年以上)富余职工本人提出申请,可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比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省发〔1998〕17号)和局《关于印发〈贵州地址矿产勘察开发局下岗职工卫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规定,对这部分职工进行同意管理。签订“再就业协议”,确保基本生活费(最低不低于省政府规定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一般协议不超过三年,协议期满或再就业按上属有关规定办理。待社会保险全部实行属地化管理后,实现基本生活费和失业保险并轨。已从“中心”分流和已签定“挂编管理”等相关协议的,不能再进入“中心”“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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