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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地矿局关于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实施意见(试行)

  3、清岗腾位,创造条件,进一步加大安置下岗职工的力度。各单位对现已安置的计划外用工、可用可不用的返聘退休工,要进行严格清理;对新办企业和实行内退政策后空出的就业岗位,要坚持公开和工整的招聘原则,对有工做能力、就业愿望和生活特别困难(含“双下岗”)的下岗职工,在同等条件下,应给予优先安排。
  4、鼓励下岗职工自谋职业。对自谋职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仍按局《关于印发〈贵州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地黔勘发〔1998〕56号)和《关于鼓励职工自谋职业有关问题的意见》(地黔勘发〔1998〕75号)有关规定执行。对自谋职业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保留原单位分给的原住房,并对当地房改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5、鼓励原“固定制”下岗职工社会就业。对不符合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地矿局关于在结构调整中实行内部退养的暂行办法〉通知》(黔地矿发〔2001〕125号)内退规定的下岗职工可实行“在社会上自谋就业岗位(含劳务输出),待社会保险续接后,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其间达到内退规定或法定退休条件的,由原单位办理内退或退休手续)”的办法,即“协议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新型管理办法。并按省社保局规定的缴费额,分别承担社会保险金缴费比例。
  ①对男45岁或工龄25年、女40岁或工龄20年以上,由单位承担全部社会保险费;
  ②对男40—44岁或工龄20年、女36—39岁或工龄16年以上,个人承担社保局规定的个人应缴社会保险费额。
  以上人员必须签订“协商保留养老保险”协议(有条件的要进行公证),明确“社会就业”期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发生活费;社会保险费(待社会保险个人帐户建立后)按上述规定,自缴单位;要有明确的病、伤残和违法自负等责任性条款。不能履行协议的按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下岗职工劳动关系有关问题试行办法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002〕19号)和《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对能履行协议的,其间调资可计入档案,作为计算调动、内退或退休费的工资基数。
  6、社会就业、补贴养老保险。经组织联系,安置或调出本系统的下岗职工(与接受单位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局可给予接受单位或企业一次性的安置费用,主要用于缴纳个人的养老保险金(三年),即新型的“养老保险补贴就业办法”。对“原固定制”下岗职工、再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未到期的“原合同制”下岗职工,经自己联系办理调动工作关系的,待办理完工作调动手续后,分别给予本人三万元、一万元一次性的补助费。但不再享受“自谋职业给予补偿金”规定的待遇,并协助办理社会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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