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矿局关于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实施意见(试行)
(黔地矿发〔2003〕08号 2003年2月14日)
局属各单位:
《贵州地矿局关于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实施意见(试行)》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局长办公会审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地矿局关于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实施意见(试行)
根据全国和省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为了推进地勘单位的企业化经营进程,提高全局职工的生活质量,在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职工队伍稳定的同时,积极采取有效分流再就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下岗职工的措施,最大限度地促进和安置在“中心”的下岗职工再就业,特制定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一、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基本原则
1、坚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的原则,调整好下岗职工的劳动关系,加强劳动合同的管理。下岗职工在“中心”三年协议期满仍未实现再就业的,按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下岗职工劳动关系有关问题试行办法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005〕19号)和本《实施意见》有关规定办理。全局下岗职工出“中心”工作应结合本单位企业化经营的特点,制定相关的配套措施。
2、为了适应地勘单位加快推进企业化进程的需要,对还在“中心”的原“固定制”下岗职工实行内部安置为主,社会安置为辅的原则。
3、坚持贵州省地矿局《原劳动合同制职工续签劳动合同的实施意见》(黔地矿人教〔2001〕18号)原则,对养老保险已施行属地化管理、无就业岗位、再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到期的在“中心”的原“合同制”下岗职工,从2003年4月1日起停发基本生活费,按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下岗职工劳动关系有关问题试行办法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002〕19号)和《
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二、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的措施
1、发展经济,增加就业岗位。解决就业问题的根本途径,取决于地勘经济长期稳定的发展。在当前特别是要发展能容纳更多下岗职工再就业的第三产业、扩大主业规模,个体私营小企业以及物业管理中心等新的就业增长点,以增加就业岗位,安置更多的下岗职工再就业。
2、推进地勘单位企业进程,转换地勘企业经营机制,使亏损企业实现扭亏增盈,增加就业岗位。各单位要在加强企业管理的同时,促进亏损企业事项扭亏增盈,增加就业岗位,开辟新的就业领域,大力发展非正规部门就业、弹性工作、非全日制工作时间工作等多种灵活的就业形式,以拓宽就业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