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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旅游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旅游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旅游规划编制工作的意见》精神的通知

  七、各级旅游发展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依据,与经济增长和相关产业的发展相适应。与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等有关区域规划相协调,与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化宗教场所、文物保护单位等专业规划相协调。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市场前景、资源条件环境因素进行深入调查,取得准确的基础资料,从市场需求出发,注意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延续,积极采取先进的规划方法和技术手段。规划要突出前瞻性、科学性、可操作性,近期、中期、远期结合,动静结合。
  八、旅游发展规划在编制过程中,要重点征求并充分吸纳城建、交通、文化、文物、环保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全面征求意见应不少于两次。市(地)旅游规划和十大景区、AAAA级以上(含AAAA级)旅游区的旅游规划应当举行中期评审,以便及时发现问题,补充完善。中期评审由省旅游局规划处组织实施。
  九、旅游发展规划进行分级审批。市(地)旅游规划、十大旅游景区、AAAA级旅游景区旅游规划在征求省旅游局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或人大常委会审批。县级旅游规划或其他旅游景区规划,在征求市(地)旅游局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或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
  十、旅游发展规划上报审批前必须进行经济、社会、环境可行性论证。市(地)旅游规划,十大旅游景区及AAAA级以上旅游景区旅游规划由省旅游局组织规划专家评审,县级旅游发展规划及其他旅游景区规划由各市(地)旅游局组织专家评审。
  十一、为加强旅游规划评审工作领导,省旅游局成立规划评审工作领导组,由局长任组长,主管规划的副局长任副组长,规划财务处处长担任评审领导组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在规划财务处。由国家和本省旅游规划专家及省直相关厅局领导或专业处室负责人员组成规划专家评审组,对市(地)旅游规划,全省十大旅游景区及AAAA级以上旅游景区规划进行评审。
  十二、评审专家组的组成及评审重点内容。市(地)及十大旅游景区、AAAA级旅游景区规划评审专家不少于9人,县级规划评审专家不少于7人。评审专家的选定,应做到省内外专家结合、中青年专家结合、旅游与相关专业结合、旅游与相关部门结合。其中,具有研究员、教授职称、博士学位者不宜少于1/3,本省或本地区专家不宜少于1/3,行政管理部门代表不宜多于1/3,生态环保部门的专家或者代表必须要有一个,部门代表原则上不应担任专家组长。出席评审会议的专家达到3/4以上(含3/4)同意,规划方可通过评审。旅游规划文本、附件和附图,原则上应在评审会议5个工作日之前送达各评审专家。特殊情况下,不应晚于3个工作日之前。旅游规划评审专家应尽可能选聘熟悉旅游业务或规划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专家。如邀请不甚熟悉规划区情况的专家参加,应于评审会议召开前,组织专家实地考察。专家评审会议要安排充足的时间,评审专家发言时间原则上不应限定,如需约定,应当在30分钟左右为宜,确保评审专家能够充分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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