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旅游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旅游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旅游规划编制工作的意见》精神的通知
(晋旅计字(2002)第34号 2002年11月18日)
各市(地)、县旅游局,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家旅游局旅发〔2002〕第61号《关于加强和规范旅游规划编制工作的意见》的精神,进一步落实《
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
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认定暂行办法》和山西省旅游规划会议精神,加强山西省旅游规划编制的管理,提高旅游规划编制的质量和水平,切实发挥规划对旅游产业发展的指导作用,促进全省旅游产业健康持续发展。现作如下通知:
一、旅游发展规划实行分级管理,省旅游局负责全省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工作;市(地)、县各级旅游局负责本行政区内的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工作。
二、旅游发展规划一般为期限五年以上的中长期规划。规划按范围划分为省、市(地)、县旅游规划以及旅游景区规划。全省不同层次和不同范围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相互衔接,相互协调,并遵循景区服从地方、下级服从上级、局部服从全局的原则。
三、省旅游局负责组织编制全省旅游发展规划。市(地)、县旅游局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旅游发展规划,市(地)及全省十大旅游景区,AAAA级以上旅游景区在确定规划班子和编制单位时,要向省旅游局报告,在征得省旅游局同意后方可实施。县级或其他景区在确定规划班子和编制单位时,要向市(地)旅游局报告,在征得市(地)旅游局同意后实施,并报省旅游局备案。
四、各市(地)旅游局要在2003年前完成本市(地)旅游规划的编制工作。十大旅游景区、AAAA级旅游景区要在2005年前完成本单位旅游规划的编制工作。已完成规划的单位要认真组织好规划的实施。
五、国家旅游局已公布了首批甲级旅游规划设计单位。市(地)旅游规划,全省十大旅游景区、AAAA级旅游景区要聘请国家局批准的甲级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并且坚持好中选优。县级或其他旅游规划要请有丙级以上资质的旅游规划设计单位编制。
六、合理确定旅游规划编制单位和专家组。旅游规划是知识型产品,规划的质量关键取决于编制专家的业务素质和责任心,旅游规划编制专家的确定,要多方对比,择优选择,专家组中要有旅游产品策划、旅游市场营销、区域规划、环保水文、城市规划、建筑园林和道路交通等专业规划设计人员,专家组的专业结构要合理。注重专家组长的专业水平和市场信誉,提倡旅游规划设计单位公开、公正、公平竞争选聘。原则上,同一旅游规划专家组组长不宜同时承担三个以上旅游规划编制项目。市(地)旅游发展规划编制时间不应少于5个月,县级旅游规划编制时间不应少于3个月,景区旅游规划编制时间不应少于2个月。其中,规划编制专家组现场调查工作日,市(地)旅游规划不应少于50人天,县级旅游规划不应少于40人天,景区旅游规划不应少于30人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