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9日 实施日期:2008年2月1日)废止甘肃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1995年9月1日省政府令第16号发布,1997年10月22日省政府令第27号修正,根据2002年7月9日发布的《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甘肃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等1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进行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有偿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出租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出租收益金。
土地出让金是指政府依法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
土地出租收益金是指以划拨方式或者财政出资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者,经批准未办理土地出让手续而将其使用权出租他人时,就其所获租金收益按规定标准缴纳的价款。
第四条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归省人民政府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所有。
第五条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土地出让金由财政部门委托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收代缴。土地出租收益金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代收代缴。
第六条 土地出让金按以下规定缴纳:
(一)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协议、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其成交金额全部作为出让金上缴财政部门;
(二)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要继续使用土地,应按规定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签订合同,并按照前款的规定缴纳出让金;
(三)通过行政划拨或者财政部门出资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经批准办理土地有偿出让手续后,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的,应当向财政部门补缴土地出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