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7月31日 实施日期:1997年7月31日)修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
(1995年10月19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1995年12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经营者),必须遵守本办法。
经营者以外的组织和个人,从事与市场竞争有关的活动,也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场管理,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或者足以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