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局关于解决部分工人调京后工作单位不落实问题请示的通知
(京政办发(1995)97号 1995年10月21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劳动局《关于解决部分工人调京后工作单位不落实问题的请示》已经市政府第35次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解决部分工人调京后工作单位不落实问题的请示
(1995年9月1日)
市政府:
近年来,由于一些工人调京后工作单位不落实,致使生活出现困难。为妥善解决这些工人的工作和生活问题,经我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现请示如下:
一、本通知发布前,凡已批准调京,工作单位不落实的工人,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原接收单位出具了接收证明并已经批准调京的工人,其工作问题由出具接收证明的原接收单位负责解决。
(二)曾向接收单位保证调京后不要求接收单位安排工作的工人,现仍希望原接收单位安排工作的,在本人向单位做出检查后予以解决。
(三)为申请调京工人出具接收证明的单位,如生产经营有一定困难,对接收对象可视同本单位工人办理“内退”或“下岗”,并享受相应待遇。
(四)对不要求原接收单位安排工作的工人,允许另找接收单位,也可到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办理求职登记或自谋职业,同时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用,享受社会保险。
(五)市、区、县劳动部门负责接收单位与其接收对象之间有关问题的协调、落实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