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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农村“四荒”使用权拍卖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济南市农村四荒资源开发管理条例(2001修改)(发布日期:2001年6月15日,实施日期:1998年11月21日)废止

济南市农村“四荒”使用权拍卖管理暂行办法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 1995年10月24日)

  第一条 为加快荒山、荒地、荒水面、荒滩(以下简称“四荒”)的开发利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保护“四荒”使用权拍卖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四荒”使用权拍卖,是指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的前提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其所有的“四荒”使用权拍卖给承购方,用于林果业、种植业、养殖业的生产开发和经营,并由承购方支付拍卖金的行为。
  拍卖“四荒”使用权,不包括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属国家所有的公用设施。
  国有或权属不清的“四荒”使用权以及已经进行治理或已属承包者使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四荒”使用权,不得纳入拍卖范围。
  第三条 “四荒”使用权拍卖方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承购方是有承购能力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优先承购。
  第四条 “四荒”使用权拍卖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自愿的原则,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四荒”使用权拍卖工作的规划、协调、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四荒”使用权拍卖的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70年,开发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年。
  第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成立有其成员代表参加的评议小组,评估“四荒”使用权拍卖底价,拟定拍卖方案,并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七条 拍卖“四荒”使用权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布拍卖方案;
  (二)竞投者缴纳一定数额的定金参加竞投;
  (三)通过竞投,竞价高者为承购方,即时与拍卖方签订拍卖合同;对未投中者于拍卖结束后七日内退还其竞投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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