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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制度

  (二)调查取证:
  (1)询问当事人及证人;
  (2)采取必要的检查或取证措施;
  (3)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4)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5)按规定举行听证。
  (三)调查取证人员写出书面报告,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审查决定,必要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四)经决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送达;
  (六)执行。
  第十五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本规定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0000元以上的罚款。
  第十六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必须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规定。除依法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外,当事人应当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期限,到指定罚款代收机构缴纳罚款。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上一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的,上一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受理当事人的复议申请,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积极应诉。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有赔偿义务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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